《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90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其全部或主要财产已被一个人民法院因执行确定金钱给付的生效法律文书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其他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对该被执行人已经取得金钱债权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对该被执行人的财产参与分配。”总体而言,法院对各债权人的债权按比例清偿。
执行过程中,存在几个需要注意的原则。首先是平等主义原则,其中一债权人起诉,胜诉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执行完毕前,其他债权人若要参与被执行财产的分配,应取得执行依据,执行依据指的是生效判决书,调解书等。如果其他的债权人已起诉但尚未取得执行依据,那么已起诉的债权人可以通过申请财产保全而获得参与分配的权利,并且如果是首先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债权人,那么必须在其案件审理结束后才能进行分配。
其次,还存在法定优先原则,这是由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不同性质的债权还存在受偿顺序优先的问题,例如,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享有优先权和担保物权的债权人依法优先受偿,其余债权人依其债权额占总债权额的比例受偿。其中,若享有优先受偿权债权人为多人时,还应该按法律规定的顺序确定他们之间优先受偿的顺序。举个栗子,在建筑工程纠纷案件中,设立抵押权并已登记的债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而受偿,而工程承包人对于债务人拖欠工程价款而享有的债权,该债权又优先于抵押权人而受偿。
财产的分配在法律上有着详细的规定,只要自己的证件在有关部门的审核中是完全过关的,那么问题的解决就会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自己需要学会合理的对待,这样问题的解决才会在程序上有着极为简单的步骤,但是存在一些细节上的漏洞,需要自己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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