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则上一方不能擅自卖掉房子。因为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处置像房子这样的重大共同财产时,得夫妻双方商量好了、达成一致意见才行。要是一方没经过另一方同意就私自把房子卖了,这通常属于无权处分。比如,夫妻共同拥有一套房子,丈夫在妻子完全不知情且没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和别人签了卖房合同,这就是无权处分行为。
(二)不过,也有特殊情况。要是存在表见代理的情形,那卖房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比如说,一方拿着另一方的授权委托书,或者有其他足以让买房的第三人相信他有卖房权利的情况,这时候的卖房行为就可能有效。例如,妻子拿着伪造的但看起来很逼真的丈夫授权委托书去卖房子,买房人有理由相信妻子有卖房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卖房行为可能就有效。
(三)要是房子是一方的个人财产,比如是一方婚前自己买的房子,那这一方就有权自己决定卖房的事儿,不需要经过另一方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