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山东省交通工伤双重赔偿中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工伤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项目:
可以进行双重赔偿。因为交通事故里的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这类赔偿,是基于侵权责任产生的,是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赔偿。而工伤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是基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二者性质不同,所以可以双重获得赔偿。
(二)对于医疗费等实际支出费用:
通常遵循填平原则,也就是不能重复赔偿。比如在交通事故中已经对医疗费用作出赔偿了,那在工伤赔偿时一般就不会再对这部分医疗费用进行赔付。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受害人获得额外的、不合理的利益,确保赔偿是合理且符合实际损失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