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部分无效协议:当协议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况时,有效的那部分依然具备法律效力,是可以作为追究责任的依据的。比如在一份合同中,部分条款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其他条款合法有效,那么在处理相关纠纷时,有效部分可以正常用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关于全部无效协议:若协议是全部无效的,那么从协议订立的时候开始,它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双方不能依据这个协议来主张各自的权利和要求对方履行义务。
(三)协议无效时的责任追究:即便协议无效,在特定情形下还是可以追究责任的。要是因为一方存在过错,像通过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订立了协议,导致协议无效,那么无过错的一方就有权要求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里的缔约过失责任,就是让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因为信赖协议是有效的,从而遭受的各种损失。例如,无过错方为了履行这个协议做了准备工作,由此产生了一些合理的费用,这些费用就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责任并不是基于协议本身的约定,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在特殊情形下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同时,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