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劳动者与被挂靠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时:
被挂靠单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因为这种情况下,从保护劳动者权益角度出发,被挂靠单位以自己名义对外经营,且劳动者工作内容属于被挂靠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即便有挂靠关系,被挂靠单位也不能逃避责任。例如,某建筑公司被他人挂靠,而劳动者实际为该建筑公司承接的项目工作,工作内容是建筑施工相关,这属于建筑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此时若劳动者发生工伤,建筑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当挂靠人以自己名义雇佣劳动者,且劳动者与被挂靠单位没有建立事实劳动关系时:
挂靠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工伤赔偿责任。比如,挂靠人自己招募工人为其完成特定工作,这些工人不受被挂靠单位管理和支配,工资也由挂靠人发放,这种情况下若工人发生工伤,挂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在判定责任时:
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如双方的约定、劳动关系的认定情况等。比如双方是否有关于工伤责任承担的书面约定,以及通过劳动仲裁或法院判决等方式对劳动关系的认定结果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