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其法定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职工需要清楚了解自身权益,尤其是涉及工伤保险待遇的结算与支付相关内容。比如,要明确知道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各自应承担的支付责任,工伤保险基金需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二)若处于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应谨慎考虑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因为停工留薪期对工伤职工的治疗和康复至关重要,在此期间解除合同,可能会使职工后续的权益保障受到影响。比如可能影响后续治疗费用的支付、康复辅助器具的配备等相关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