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还未认定工伤:
工伤认定申请时效通常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当前已快两年,情况变得复杂。不过,如果不是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导致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这段时间不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里。像遇到不可抗力这种正当理由就属于这种情况。此时,需要找出能证明不属于自身原因导致超期的相关证据,比如不可抗力发生的证明材料等,然后尽快向相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二)若已认定为工伤且做了劳动能力鉴定:
可以按照鉴定结果去要求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那么相关费用就得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要是和用人单位在赔偿问题上协商不一致,就可以考虑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双方的争议。在准备劳动仲裁时,要整理好相关的证据材料,比如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医疗费用票据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