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丈夫有明确授权妻子代签买房合同,比如出具了书面授权委托书等,这种情况下妻子代签行为有效。因为这属于代理行为,就好比你请别人帮你办事,你认可他的行为,那他办事的结果你得承担,在这里丈夫作为被代理人,要对妻子这个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要是丈夫没有授权,妻子擅自代签,这就是无权代理了。此时又分两种情况:
1. 丈夫事后追认该签字行为,那就相当于丈夫后来认可了妻子的代签,合同就可以变为有效。
2. 丈夫不追认,那这个合同对丈夫就不发生效力,就好像这个合同和丈夫没啥关系了。
(三)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如果妻子代签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比如说妻子一直以来在家庭购房等重大事务上都表现得像是能代理丈夫,而且卖房方有理由相信妻子有代理权,那这种情况下,妻子的签字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表见代理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