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想让交警在事故未处理完时放车,一种可行的办法是提供担保。当事人要明确向交警表明自己会在一定期限内完成事故处理,通过提供合适的担保方式,比如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提供保证人等,让交警相信事故后续处理能顺利进行,交警在审核通过后就可能放车。
(二)要是当事人确实没有能力提供担保,同时扣留车辆又对其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了影响,这种情况下可以申请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放车。当事人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如能证明自己无能力提供担保的经济状况说明,以及车辆被扣留对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的证明材料等,按照规定程序申请,经批准后交警部门会依法及时放行被扣留的车辆。
(三)若对交警放车的决定存在异议,当事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比如交警放车决定的书面通知、能证明放车决定不合理的相关材料等,按照规定的申诉流程和要求,向有管辖权的部门提交申诉材料,清晰陈述自己的异议理由,争取合理的处理结果。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在上述规定下,如果符合相应条件,比如当事人提供担保或者经上一级批准等,交警可以放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