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
如果在工地未签劳动合同出现工伤,要尽力收集能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类证据。像工资支付记录,这是很重要的一项,比如银行工资转账明细,能清楚显示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工资的情况;工作证,上面一般会有单位名称、劳动者的身份信息等,能表明劳动者属于该单位;考勤记录,包括电子考勤记录或者纸质的签到表等,这些都可以作为存在雇佣关系的有力证据。
(二)申请工伤认定
1. 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要及时履行,以便后续工伤职工能顺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 特殊情况申请:要是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样能保障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不积极履行义务时,自身的合法权益也能得到维护。
(三)确定费用承担
1. 已缴纳工伤保险: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需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的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费用,像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会承担一部分费用,用人单位承担其应承担的部分。
2. 未缴纳工伤保险: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也就是说,本来工伤保险该承担的部分,现在也都得由用人单位来支付。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