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这不仅是保障职工权益的要求,也是避免自身承担更大经济风险的必要措施。若未依法缴纳,一旦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且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就要自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这可能会给企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二)对于职工而言,要了解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确认所在单位是否依法为自己缴纳了工伤保险。如果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认定,以便后续顺利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且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寻求帮助,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遇到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时,要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相关待遇,保障职工的权益。之后,应积极向用人单位进行追偿,以维护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