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临时工在工地受伤骨折后,应尽快让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一般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不申请,临时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则是在伤情相对稳定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确定伤残等级,这是后续确定赔偿数额的重要依据。
(二)明确赔偿项目及计算方式。
1. 医疗费:按照临时工实际花费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需要保留好相关的医疗票据等凭证。
2. 停工留薪期工资:受伤后停止工作期间的工资,一般不超过12个月。用人单位应按照临时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支付,保持工资待遇不变。
3. 护理费:根据临时工护理需要确定。如果需要专人护理,护理费标准可以参考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若构成伤残,按照相应等级支付。例如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5.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具体标准由各地规定,需要参照当地的相关政策确定具体数额。
(三)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若用人单位未给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需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临时工应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赔偿事宜,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相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待遇。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