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导致股权转让无效的情况:
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比如,要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没有经过这一法定程序,那么这种股权转让就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在实际操作中,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提前通知其他股东,并且要以书面等合适的方式征求他们的意见,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二)针对存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股权转让合同的情形:
若一方通过欺骗、隐瞒重要事实或者采用威胁、逼迫等手段,让另一方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进行股权的转让,那么受损害的一方是有权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认定该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的。比如,一方谎称公司有重大盈利项目,诱导另一方转让股权,而实际上根本不存在该项目,这种情况就属于欺诈。
(三)对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股权转让行为:
如果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存在恶意勾结,故意通过股权转让的行为来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那么这样的股权转让行为是无效的。例如,为了侵吞集体资产,公司管理层与外部人员恶意串通,以极低的价格转让集体持有的公司股权。
(四)关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股权转让行为:
当股权转让行为表面上看似合法,但实际上是为了达到非法的目的,比如为了逃避债务而进行虚假的股权转让,这种行为会被认定为无效。例如,公司为了逃避对债权人的债务偿还,将公司的优质股权虚假转让给他人,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受损。
(五)当发生股权转让纠纷时的解决方式:
相关方可以选择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等方式来解决纠纷。诉讼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由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来作出股权转让是否无效的认定;仲裁则是根据双方事先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