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费用相关情况: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一些和工伤治疗、康复等相关的费用。像治疗工伤产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后续的康复费用,这是保障工伤职工能得到必要治疗和恢复的;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让职工在住院时的生活有一定保障;要是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产生的交通和食宿费用也由基金支付;对于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的费用,比如残疾职工需要的假肢等辅助器具费用能得到支持;如果职工生活不能自理,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相应的生活护理费也从基金中出;还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等,都是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和权益。
(二)用人单位支付费用相关情况:
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职工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确保职工在治疗期间的生活不受太大影响;对于五级、六级伤残职工,要按月给他们发放伤残津贴;当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也由用人单位支付,帮助职工在后续就业或生活中有一定的经济支持。
(三)用人单位未缴纳保险费的处理情况: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事故,那么原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就需要用人单位来支付。要是用人单位耍赖不支付,那就先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之后用人单位必须把这笔钱偿还给工伤保险基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