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承包方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时:
承包方需对其工人意外伤亡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因为在这种劳动关系中,承包方有责任保障工人能安全地进行作业,并且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比如,承包方要为工人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等,若因自身未履行这些义务导致工人意外伤亡,就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当承包方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时:
发包方把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格的承包方是存在过错的,这种情况下发包方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发包方明知承包方没有相应资质,还将工程发包给对方,那么在承包方工人出现意外伤亡时,发包方不能置身事外,需要与承包方一起承担赔偿责任。
(三)当伤亡是由于第三人侵权造成时:
比如第三方施工队违规操作导致承包方工人伤亡,侵权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还可能出现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的情况,部分费用不能重复主张。也就是说,工人既可以通过工伤保险获得一定赔偿,也可以要求侵权第三人进行赔偿,但像医疗费等一些费用不能获得双份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同时,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