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工伤医疗待遇补偿:
治疗工伤产生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只要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相关费用就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要是用人单位没有给职工缴纳工伤保险,那这笔费用就得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职工在就医时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费用凭证,以便后续顺利报销或索赔。
(二)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它是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来确定具体金额的。像一级伤残是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是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不同等级都有对应的计算标准。这笔补助金是对职工因工伤导致伤残的一次性补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在进行伤残等级鉴定时,要配合相关机构,提供准确真实的资料,确保伤残等级评定合理,从而保障自己能获得应有的补偿。
(三)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主要是用于工伤职工后续治疗等相关费用的补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是对工伤职工因伤残影响就业的补偿。具体的标准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一般来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要关注当地的具体规定,及时向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主张自己的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根据不同伤残等级确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