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关系下:
若工人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建筑施工企业需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当工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况时,就属于工伤情形。哪怕建筑施工企业把工程发包给了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它也得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这种情况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为死亡工人的家属提供相应的赔偿,包括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二)雇佣关系下:
如果是单纯的雇佣关系,包工头通常要承担雇主责任。也就是说,当雇员也就是工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时,雇主也就是包工头得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要是工人自己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比如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等,就可以减轻包工头的赔偿责任。另外,如果工程发包方在选任上存在过错,例如明明知道包工头没有相应的资质,却还是把工程发包给他,那么发包方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此时,工人家属可以向包工头主张赔偿,也可以要求存在选任过错的发包方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编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