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劳动关系:
若有签订劳动合同,那劳动关系的认定相对清晰。要保留好劳动合同作为证明材料。
对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比如虽然没签合同,但实际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单位管理、从单位获取报酬等,可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像工资支付记录、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等。
(二)明确事故伤害发生的时间和场所:
对于在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等工作时间内,且在用人单位办公区域、工作场地等与工作相关场所发生的事故伤害,要及时记录相关情况,如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等,有条件的可以拍照、录像留存证据。
如果是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同样要记录好具体情况,并且要能说明该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与工作的关联性,比如上班前准备工作设备、下班后清理工作场地等。
(三)确定伤害原因:
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比如在操作机器设备时受伤,要及时就医并保留好诊断证明、病历等相关医疗材料,同时向单位报告事故经过。
若是患职业病,需要到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并且提供自己的工作环境相关资料,如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证明等。
(四)关注特殊情形: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要及时报警,由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自己非主要责任。同时保留好就医材料、交通费用凭证等相关证据。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