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正常期限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这就要求单位要及时关注职工的受伤情况,一旦发生符合工伤情形的,要在这个期限内去申请认定,准备好相关的材料,比如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等,按照规定的流程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申请。
(二)特殊情况下,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可以延长,但前提是要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这里的特殊情况可能包括不可抗力等无法在30日内完成申请的客观原因,单位要及时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沟通说明情况。
(三)要是单位没有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其近亲属等要注意收集和准备好能证明工伤的相关证据材料,像事故现场的证人证言、医院的诊疗记录等。
(四)如果超过了1年期限,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能就不会受理申请了。不过要是因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比如因为不可抗力、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等客观原因耽误申请的,职工或其近亲属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来说明情况。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