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9个月的本人工资来计算。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才有。具体标准因各地不同而有所差异,通常是按照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来计算。职工需要关注当地的具体政策规定,以明确自己能获得的具体数额。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在工伤治疗期间,职工享受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单位需要按照职工正常出勤时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进行发放,保障职工在治疗期间的生活。
(四)其他费用:可能还会涉及到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医疗费需要根据实际治疗支出,凭相关票据报销;护理费要根据护理的实际情况和当地的护理费用标准来确定;交通费则是职工因就医等合理出行产生的费用,凭票据实报销。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九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