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事故处理完毕,且垫付的医药费已用于治疗伤者并且费用结算清楚,这种情况下,肇事者可以拿走垫付的医药费。具体操作是,肇事者凭借相关医疗费用结算凭证等资料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拿回自己已垫付的那部分费用。
(二)要是还有未结算的医疗费用,或者存在伤者后续治疗等相关事宜,一般来说肇事者不能擅自拿走垫付的医药费。因为如果此时拿走,可能会对伤者的治疗进程以及后续费用的支付造成不利影响。
(三)要是双方对于医药费的处理存在争议,那么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由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判定,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做出公平合理的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这表明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相关事宜时,需要遵循合理、公平的原则,对于医疗费用的处理也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