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迁但不给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需区别对待。
1. 本市行政区域内搬迁:一般不视作劳动合同变更,员工需按要求到新地址工作。若公司通过提供班车、调整工作时间等合理举措保障员工正常通勤,而员工拒绝前往,公司可依据规章制度按旷工处理。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安排是在合理范围内保障正常运营和员工权益的平衡,员工应积极配合公司安排,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 搬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此情形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应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若协商不成,公司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员工本人,或额外支付1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建议公司在搬迁前与员工充分沟通,尽量争取员工理解与配合;员工也应理性看待公司搬迁安排,依法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