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营养费:
在工伤赔偿里,通常没有专门独立的“营养费”这一赔偿项目。要是职工因为工伤而确实需要营养方面的支持,在部分地区的司法实际操作中,得看医疗机构的意见。要是医疗机构认为需要营养补助,那补助的标准一般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定。这样做是为了有一个相对合理和统一的参考依据,避免补助标准混乱。
(二)关于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当职工因为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去接受工伤医疗时,在停工留薪期内,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不会改变,由职工所在的单位按月进行支付。停工留薪期正常情况下不超过12个月。要是职工的伤情比较严重或者情况比较特殊,经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不过延长的时间不能超过12个月。这里所说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一般就是指职工在受伤前正常工作期间所享受的工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各种正常收入。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