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权益保护方面
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以一些常见的理由,像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对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相关情形),或者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等(对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相关情形)来解除与哺乳期妇女的劳动合同。这样能保障哺乳期妇女的工作稳定性,让她们在哺乳期内有稳定的收入和职业保障。
给予特殊的劳动时间照顾:哺乳期妇女依法享有哺乳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合理安排,确保她们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哺乳,这体现了对哺乳期妇女特殊生理需求的关怀。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二)刑事方面保护
一般不羁押:如果哺乳期妇女涉嫌犯罪,通常不会对其进行羁押,而是会采用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这是考虑到哺乳期妇女需要照顾婴儿的特殊情况,保障婴儿的正常成长和妇女的哺乳权利。
可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哺乳期妇女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这样既能让罪犯接受一定的刑罚处罚,又能兼顾其哺乳婴儿的实际需求。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三)民事权益保护方面
离婚诉讼限制:在离婚诉讼中,男方一般不能在女方哺乳期提出离婚,除非是女方自己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实有必要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这是为了保护哺乳期妇女在身心较为脆弱时的权益,避免她们在这个特殊时期受到不必要的精神伤害。
法律依据:
《民法典》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