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职工而言,如果遭遇工伤且处于工伤认定期间,要清楚自己有权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待遇。要留意单位是否按照正常出勤情况下应得的工资、奖金、津贴等标准来发放工资。如果单位少发或者不发,可以先与单位友好沟通,表明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资待遇。若沟通无果,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维护自身权益。
(二)对于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单位来说,要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相关手续,确保职工在工伤认定期间的工资待遇能由工伤保险基金正常支付。同时,要配合相关部门完成工伤认定的各项流程,提供真实准确的材料。
(三)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的标准自行支付职工在工伤认定期间的工资。不能因为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就降低或者不支付职工工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