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伤残赔偿金计算方面:
要明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如果伤者年龄在六十周岁以下,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再乘以伤残系数40%(七级伤残系数)得出伤残赔偿金数额;若是六十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计算年限就减少一年,然后乘伤残系数计算;要是七十五周岁以上,就按五年计算后乘伤残系数来确定伤残赔偿金。
(二)医疗费赔偿:
按照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所以要妥善保存好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相关费用凭证,这些都是索赔的重要依据。
(三)误工费确定:
需要确定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来确定。如果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四)护理费计算:
要考虑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以及护理期限。如果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五)营养费确定: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所以要让医疗机构在诊断证明或者病历中注明是否需要加强营养以及营养期限等内容,以便准确索赔营养费。
(六)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果存在需要抚养的人,要确定被扶养人的人数、年龄、抚养义务人数等情况,按照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则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