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伤残等级对应的支付月数:在上海,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依据伤残等级来确定支付月数。具体而言,五级伤残对应的是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是15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是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则是3个月。计算补助金数额时,是按照月平均工资乘以相应月数来确定,这里的月数不是“天数”的概念。
(二)清楚支付主体及条件:当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时候,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月。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月;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月;十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