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地的认定是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第四条解释讲到的内容, 本条旨在解决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时,如何认定合同签订地的两个特殊问题。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四条解释:【合同签订地的认定】 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没有合同实际签订地点,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