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字盖章和签字盖章的区别
签名与公章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其法律效力之上。法律层面上,签名与盖印具有同等的地位,皆被视作合同或协议真实性的重要凭证。
具体来说,在部分情境之下,签名与盖印可被视为彼此并立的关系,即无论是只签署了姓名还是盖上了公司的公章,亦或者是将两者共同纳入合同之内,都被视为该等条款生效的必要条件。以特定的合同为例,时常能见到指令“须经双方签字及加盖公章”或者“只需有任意一方签字即可”等有关条例出现于其中。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签字盖章是两个都要还是其中一个
在法务实践中,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同时满足签署与盖章这两项要求,而是仅需满足其中之一便可。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合同当事人决定以书面订立合同时,那么从合同的签约人全都签署、盖上相应印章或是按压拇指指纹那刻起,合同即宣告正式成立;
然而在此之前,若协议一方已经开始履行其主要的合同责任,而协议另一方予以认可且接受之时,此时无论是否已经进行了签署或者盖章,这份合同依然能够依法宣告成立;但是法律同时也对某些特定情形作出特殊规定,这些情况则应当另行处理。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签名与公章在法律意义上所产生的效力存在差异。无论在合约还是协议里,两者均为确认实质性事实具备真实性的关键证明文件,然而在特定场景下,它们却可以彼此独立存在,也就是仅需签署名字或者盖章便可使相关规定自动生效。至于具体要求是否有所差异,这将取决于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例如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签字并加盖公章,抑或是仅有其中任一方进行签字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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