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签字盖章和签字盖章的差别
签字盖章与仅签字或仅盖章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其在法律层面所带来的权威性。从严格意义上来说,签字与盖章在法律层面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均是对于签订之合同或协议真实性的确证。
然而,在某些特定环境之下,签字和盖章被视作相互关联却又各自独立的两个要素,这意味着合同或协议既可仅凭签署来确认其有效性,亦可需同时满足签名与盖章两者,方可产生法律效力。举例而言,部分合同可能会明文规定“需签字并加盖公章”或是“签署或加盖公章均可”才能够产生法律效应。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签字盖章是两个都要还是其中一个
在法务实践中,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必须同时满足签署与盖章这两项要求,而是仅需满足其中之一便可。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当合同当事人决定以书面订立合同时,那么从合同的签约人全都签署、盖上相应印章或是按压拇指指纹那刻起,合同即宣告正式成立;
然而在此之前,若协议一方已经开始履行其主要的合同责任,而协议另一方予以认可且接受之时,此时无论是否已经进行了签署或者盖章,这份合同依然能够依法宣告成立;但是法律同时也对某些特定情形作出特殊规定,这些情况则应当另行处理。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领域中,签字及盖章的组合与单一的签字或者盖章在合同效力上有着明显的区别。通常来讲,签字与盖章所具备的法律地位是相等的,它们共同作为确认合同真实性的有效手段。然而,在特定的情形之下,这两种形式却是相互独立的,具体表现在,合同的生效或许需要两者兼备,或是只须任选其一便已足矣。举例来说,部分类型的合同条款可能会明确规定,只有达成“签字并盖章”这样的条件,方可使该合同产生法律效力;抑或是指明“签字或盖章均可”即等同于遵守了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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