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就能够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里有几种特定的情形:其一,要是劳动者在某一用人单位持续工作已经满了十年,那么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了劳动者自己主动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外,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二,当用人单位刚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进行改制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了十年,同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不足十年,那么也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三,要是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那些情形,比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也不存在第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此时劳动者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倘若合同的期限超过了10年,并且符合上述这些情形中的任何一种,劳动者就可以向用人单位申请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具体的情况还得结合实际的合同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准确的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