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姓名、自然信息、身份证号及住所
被告:姓名、自然信息、身份证号、住所及联系方式
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署的编号的《房屋租赁合同》已于年月日终止;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租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租金从2009年2月15日计至2009年9月15日为 元,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10年2月15日为元(每天按逾期额的千分之一计算)、应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从 年 月至 年 月 日的物业管理费 元及公共维修基金 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6年 月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 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将自有的厦门市集美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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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号六套房产出租给被告;租期从2006年8月26日至2011年8月26日;租赁期间,被告应承担与该房屋有关的包括物业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租金标准为元每月,按月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每延期一日按月租金金额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
2009年9月15日,被告交还房屋,提前退租,上述租赁合同已经终止。但是,被告至今未支付2009年2月15日以来的租金,并拖欠从2008年7月至2009年9月15日的上述房产物业管理费元及公共维修基金共计 元,已经构成违约,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诉。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原告:
(签字)
20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