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有这么几种方式来进行限定:
1、直接明确约定合同有效期的起止日期或者单独列明合同的生效期限或终止期限。如约定合同有效期自2006年7月20日至2007年7月20日。
2、规定合同失效的条件,一旦条件具备了,则合同自动失效,即所谓“附解除条件的合同”。比如约定若对方违约,则合同失效。
3、规定合同生效的条件,一旦条件具备,则合同生效,即所谓“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比如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生效。
这些方式可以只采用一种,也可以混用,是具体情况而定。比如约定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至货物销售完毕之日止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