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政复决字【 】 号
申请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经济开发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局长。
第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省×县××乡××村人,现暂住××市××镇××村。
申请人×××电器有限公司,因不服被申请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月×日作出的×人社工认【 】××号《工伤认定书》,于×年×月×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并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年×月×日×时许,第三人在上班工作时间内,因私事外出被车撞伤,依法不应认定为工伤。第三人在事发当日11时45分已打卡上班,不可能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申请人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规错误,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作出的该工伤认定。
被申请人辩称:经调查,第三人与同单位其他员工一样,每日在公司食堂吃过中饭后,一直以来都是提前打卡再去休息,等上班铃响后才进入车间工作。第三人在事发当日中午打卡后回家,在返回公司上班途中被机动车撞伤,完全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依法应当认定为工伤。申请人以第三人已打卡上班、因私事外出为由否认工伤,不仅前后说法互相矛盾,难圆其说,而且没有事实依据。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该工伤认定。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于×年×月×日,进入申请人×××电器有限公司担任冲制车间主任。同年×月×日×时×分许,第三人驾驶自备二轮摩托车,从租住处××镇××村返回公司上班,途径××路段时与×××驾驶的牌号为××的大卡车发生碰撞致伤。事后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外踝开放性骨折”。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认字[ ]第××号)认定,第三人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同年×月×日,第三人为此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受理后,经调查核实,于同年×月×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第三人为工伤。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行政复议申请书、企业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