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认为,由于某某所未按合同约定及国家规范,进行简易水文地质观测、孔深误差的测量与校正等工作,同时存在岩矿心采取率未达到约定的75%等问题,致使该公司无法计算可采储量,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某某所应当退还某某公司已付工程价款2814958元。为此,提交了以下证据:
1、2007年3月26日双方签订的钾盐矿详勘前期钻探项目合同,证明合同约定了工程的履行标准与履行方式等内容。
2、《岩心钻探规程》和《某某和盐类矿产地质勘查规范》,证明合同概括约定的固体可溶盐类矿床勘察规范实际上就是指这两个规范,且某某所未依照以上规范进行施工,致使其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3、付款清单及进帐单,证明其已付工程款2814958元的事实。
4、岩芯交接清单8份、终孔情况报告3份,证明某某所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岩矿心采取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