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金的支付期限与方式:
每年四月二十日前以现 金形式缴纳下一年度租赁费 。
第五条 承租人负责支付出租房屋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光缆电视收视费、卫生费和物业管理费。 第六条 租赁房屋的用途: 办公、经营
第七条 租赁房屋的维修: 双方协商。
出租人维修的范围、时间及费用负担: 双方协商。
承租人维修的范围及费用负担: 无。
第八条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 或改善增设他物。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范围是:无。
租赁合同期满,租赁房屋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处理: 无
。
第九条 出租人(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租赁房屋。 第十条 定金(大写) 无
元。承租人在∕
前交给出租人。
第十一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出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承租人不交付或者不按约定交付租金达 三
个月以上; 2.承租人所欠各项费用达(大写) 贰仟
元以上; 3.未经出租人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承租人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 4.承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5.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进行装修的; 6.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 7.承租人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出租人迟延交付出租房屋 ∕
个月以上; 2.出租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不承担维修责任,使承租人无法继续使用出租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