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上海工伤期间,确实一般不需要传统的病假单来确定工资。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应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按月支付工资,这是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重要措施。
(二)停工留薪期的确定,主要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这些材料能清晰表明职工的伤情以及其休息康复所需的合理期限,和普通的病假单作用有所不同。
(三)若单位对停工留薪期存在异议,可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通过专业的鉴定来明确停工留薪期。
(四)在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前,职工先发的是病假工资;而在工伤认定结论作出后,一旦确认属于工伤,之前发放的病假工资就要按照工伤待遇标准补足差额。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