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按照7个月的本人工资来计算。这里要明确“本人工资”的具体计算方式,即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那就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要是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则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例如,某职工工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为5000元,那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就是5000×7 = 35000元。
(二)若解除劳动关系时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为1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同样按照上述标准确定。比如上述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是5000×1 = 5000元。
(三)若解除劳动关系时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为4个月的本人工资,“本人工资”计算方法不变。以上述职工为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就是5000×4 = 20000元。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