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司法的实践情况表明,大量刑事案件都是由行政案件转化而来的,行政处罚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经常具有前后相连的关系。例如,侵犯知识产权、制造假冒伪劣商品、逃避缴纳税款、非法经营、逃避海关监管、交通肇事等案件,就处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交叉地带,那些严重的行政违法案件完全有可能成为犯罪案件。在对上述案件的查处过程中,经常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部门、海关、公安机关等率先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甚至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但在发现这些案件具备刑事追诉的条件之后,行政执法部门通常会将其移交刑事侦查部门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这显然说明,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之间的交叉和转换关系,决定了行政执法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需要进行有效的衔接。其中,刑事证据转化行政处罚证据与侦查机关指控犯罪证据之间的转化,就属于这种程序衔接的有机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