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依据为《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行政处罚法》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5)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三、行政处罚减轻处罚的适用情况是什么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适用行政处罚减轻处罚:
(一)当事人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二)当事人是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的违法行为;
(三)当事人能够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四)当事人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五)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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