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了解地域管辖时,要明确自己实际工作场所即劳动合同履行地,以及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从而确定有管辖权的仲裁委。
(二)对于级别管辖,若案件重大复杂或涉及人数众多,可关注是否应由更高级别仲裁委受理。
(三)若遇到移送管辖情况,原仲裁委移送后,新仲裁委需按规定处理,不应随意拒绝。
(四)在指定管辖中,涉及争议的仲裁委应积极协商,协商不成及时由共同上一级指定。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