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撤案,若是有犯罪事实但依法无需追究刑事责任,或存在刑事诉讼法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作出撤案决定后通常要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二)若案件是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公安机关撤案更应通报检察院,因其有法律监督职责,撤案可能影响后续诉讼程序和监督落实。
(三)案件未移送审查起诉,且无特殊需监督审查情形,公安机关依职权查明事实后认为应撤案,有时可不专门报检察院,但从规范程序和法律监督角度,通知检察院更妥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