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用人学校):
乙方(应聘教师): 身份证号:
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签定本合同。
一、甲方同意乙方的申请,聘用乙方为临时代课教师。
二、聘用期从2015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
三、乙方提供的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甲方所制定的规章制度,努力教书育人,服从学校分工,完成学校交给的各项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甲方应每月按时给乙方发放劳动报酬和福利费,每月共计人民币1950元整,[大写:壹仟玖佰伍拾元整](包含每月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工伤、医疗和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和其它规定缴交费用,由乙方自行购买和交费,由于没购买、交费造成的后果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乙方享有法定的有薪假期。
五、合同期未满,乙方因特殊原因需中止合同不再受聘,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
六、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三条的或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可随时中止合同不再聘用。
1.乙方因在校内、外存在不良的生活作风等师德师风问题,对学校声誉造成恶劣影响。
2.乙方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参加工作。
3.乙方因经常不遵守甲方的工作纪律、工作制度,屡教不改。
4.乙方因工作态度消极、工作不积极或因业务水平过低,未能完成聘方交给的工作任务。
七、聘用期间因合同第五条、第六条情况而中止合同或合同期满不再聘用,甲方不用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给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