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合同法》的限定,当事人能够商量一致解除合同,也就是当事人能够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商定解除租赁协议的要求,也能够经过商量后决定解除房屋租赁协议。但是,如果无商定的,那么在以下情况下能够解除房屋租赁协议:rnrn
(一)承租人的解除权rn
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限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招致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能够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招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能够解除合同。rn就是说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招致承租人不能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招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能够解除合同。rn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限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决裂格,承租人仍然能够任意解除合同。此条限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rnrn
(二)出租人的解除权rn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限定:承租人未按照商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招致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能够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违背商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rn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限定:承租人无正当借口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能够要求承租人在合法时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能够解除合同。(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时限内支付租金的。rn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限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认可转租的,出租人能够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认可,将租赁房屋转租于第三人的。rnrn
(三)两方均有的解除权。rn《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限定:当事人对租赁时限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限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能够任意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法时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不定期的房屋租赁合同,两方均能够任意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