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赁质量问题找谁
1、若不幸遭遇质量缺陷,建议首先联络房产开发商以寻求协商处理办法。
鉴于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商享有正式签订的合同契约关系,故而开发商作为商品房产品制造及销售的主要责任人,就商品房质量方面需承担最终责任。
若开发商能积极响应并妥善赔偿购房者损失,他们仍有权利依据质量问题进一步追究责任单位赔偿事宜。
2、若开发商未能积极参与解决问题,或是对于开发商提供的解决方案感到不满,受害方可向建设工程质量控制监管机构提出申诉要求组织评估或向相关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投诉请求协助。
此外,业主还可自行选定具备法定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对受损房屋进行鉴定,该次鉴定结果可被视为损害索赔的关键证据。
3、在以上措施都无法解决问题时,购房者有权根据国家相关法规以及自身具体情况向开发商提请仲裁或者诉诸于法律途径。
而若所有维权手段皆告无效,那么购房者便可根据相关法律条文合法地启动诉讼程序对抗开发商。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
例》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房屋质量问题找谁投诉
房屋质量问题可以向当地质检站投诉。
如果房屋质量保修期有没有过,可以找建筑商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
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
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租赁质量问题找谁”,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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