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者解除不定期劳动合同
1. 正常情况: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提前三日通知。
2. 特殊情况:用人单位违法,如未提供劳动保护、拖欠工资等,可随时解除。
(二)用人单位解除不定期劳动合同
1. 劳动者有过错: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可解除。
2. 劳动者无过错:有法定事由,如不能胜任工作,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多付一个月工资,可能要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也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补偿等作出了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