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问题。
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出租人自身的过错造成的,出租人应当自己负责;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承租人的过失造成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负损害赔偿责任;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则第三人向出租人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如果是由不可归责于任何人的原因,例如不可抗力,引起的,则根据“不幸事件由被击中者承担”的原则,由出租人对自身负担财产损失风险。
(二)租赁物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风险承担问题。
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是由出租人造成的,那么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承租人造成,那么承租人不得向出租人主张任何权利;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第三人造成,那么出租人
首先应当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之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如果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导致合同无法按照约定履行由不可抗力或者自然损耗造成,承租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如果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首先是租赁物的风险负担问题,即由于不可归责于承租人和出租人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损失应由谁负担。就此问题,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之间有特别约定,自罗马法以来,就形成了由物的所有人负担风险,即天灾归物权人负担的法律思想。此为标的物风险负担的一般原则。因而,租赁物的所有人应负担此种情形下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其次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从而引起致租赁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租金风险应由谁负担的问题。与租赁物的风险负担不同,此处的风险负担主要解决双务合同对待给付义务的履行问题,尤其是承租人支付租金义务的履行问题。如何分配合同不能履行的风险,与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有所不同。依据《合同法》第231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即包含有对租赁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的规定。故当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租金的风险由出租人负担,承租人即可相应地减少履行或不履行其对待给付义务即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房屋租赁合同一般天灾谁负责这个问题为你解答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