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在工作中怀疑孕妇流产与工伤有关,用人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工作情况及证明材料;孕妇及其近亲属要注意收集能证明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与流产关联的证据,比如工作记录、同事证言等。
(二)用人单位需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孕妇及其近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