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想借名买房对抗强制执行,要积极收集证明借名买房事实的证据,如书面借名协议、实际出资凭证、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材料等。
(二)确保自身借名行为无过错,比如是因政策等客观原因借名,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房屋,且已支付全部房款。
(三)当面临强制执行时,及时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若对异议结果不满,可通过执行异议之诉来解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