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在分期付款买卖中可约定标的物所有权在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或满足其他约定条件时转移,以此保障出卖人权益,降低交易风险。
(二)若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出卖人可先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买受人仍未支付,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
(三)若买受人已支付大部分价款,出卖人取回需符合法定情形。
(四)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消除取回事由,可主张回赎。
(五)买受人在回赎期未回赎,出卖人可另行出卖标的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等情形,造成出卖人损害的,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的,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将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